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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晓梅:女性经期应有法定休假如今,现代女性生存的竞争和压力正在不断加大,她们承担的繁重的职业和家庭双重负重是前所未有,甚至是不堪负重的。这使得大多职业女性生活缺乏规律,几乎无法顾及经期调养身心,快节奏和高压力的职业生活让她们忽视和忘记了必要的生理需求,甚至淡忘了性别意识。此外,大多职业环境也没有良好的饮食等调养条件,出现生理问题也不能及时得到诊治。 倡导人性化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体现,女性作为一大社会主体,在社会和生活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,她们已是不可忽略的社会经济价值的创造者,同时还承担着繁育后代的使命。加强女性健康的关注和保护,不仅是对女性生命质量的关爱,也是民族生息繁衍和提升国民生命质量的一件大事。 妇女的生命和健康权,除与男性同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的要求之外,还需有女性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要求。对女性生命、身体、健康的评价指数,反映在法律上,就是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承认与保护。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是妇女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,离开了自然机体与健康条件,其他任何权利将“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”。 在国外,已有将女性“假期”受到法律保护写入了法律的先例。比如:《日本劳动标准法》第67条明确规定,女性在经期苦痛或工作对女性行经有妨碍要求经期假时,雇主不得继续使其工作。在国内,近年来,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加大对职业女性健康权的保护,已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制度以法规形式得以不同程度的体现。2006年9月7日,江西省《关于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》中第十一条规定:女职工月经期间,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,对其从事低温、冷水、野外、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,月经期给予休假2—3天,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,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。2007年11月28日,湖北省发布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的第九条:女职工患痛经,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的,经医务部门证明,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,算作劳动时间。 为此建议:一、充分考虑职业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,特别应考虑现代时期职业女性面临的新的工作和生活压力,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,明确应受到特殊的保护权利。 二、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,休假时间建议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,有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