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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场女性"生育扎堆"矛盾日趋突出

    针对该校的做法,记者咨询了市计生委、女职工劳动权益求助热线、妇联等相关机构。相关人士均表示,首本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中并无该校责任书中的类似规定,执行责任书中的相关规定找不到任何法律支持。

    虽然学校女教师偏多,生育高峰来临的确可能对教学产生一定影响,但如此“内部规定”并不妥,责任书中的有关条款也违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及《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》中的相关精神。

    咨询人员分析说,用人单位违法损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表现为,采用各种招数辞退怀孕妇女;以调岗降薪、增加工作量等手段,逼迫怀孕妇女辞职等。“这类投诉咨询占到总投诉量的一半以上。”

    律师:既不合理也不合法

    “责任书名义上是自愿协议,实际上是将不对等的条款强加给对方。”对于该校的做法,市人大代表、上海市海天律师事务所主任薄海豹律师表示,法律明确规定,妇女在法定婚龄内的生育自由应得到保障,不得以种种理由限制其生育自由。“这纸协议是与公序良俗相违背的,也是无效的。”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岳雪飞则表示,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26条明确规定,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为由,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“我认为学校的做法既不合法、也不合理。”

    建议:多份理解效果更好

    “学校此举也出于无奈。教学工作有其特殊性,生育高峰来临,的确给学校管理带来难度,但解决问题不能靠一纸冰冷的责任书,而应在双方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共同协调。”卢教院附属中山学校副校长徐群力建议,学校可通过与教师谈心等方式,了解哪些女教师近期有怀孕计划,尽量不将准备怀孕的教师安排在同一年级组,将影响降到最低。另外,针对部分意外怀孕的女教师,学校也应给予充分理解和关怀,适当减轻工作量。

    记者调查六成企业无法应付扎堆生育

    医院:护士休假难

    尽管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,怀孕的女性职员至少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,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。但对医院、学校、服务业等女性员工相对集中的单位来说,要照顾好怀孕的女职工,又要保证工作进度不落后,真的很头疼。有调查显示,这种矛盾已经到了相当突出的程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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