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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场女性"生育扎堆"矛盾日趋突出

    为遏止日益蔓延的就业歧视,今年起实行的《就业促进法》明确规定: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,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的内容。

    调查:两成企业有准备

    根据中华英才网的一项调查,有超过四成的人事经理认为,“婴儿潮”对企业管理影响最大的是造成“人手短缺”;此外,还有“成本增加”、“工作纪律涣散”、“招聘压力增大”和“人员流失”等影响。部分女员工会在产后辞职,随后产生的员工流失和招聘新人也成为企业最头痛的难题之一。

    调查数据显示,66%的企业对可能出现的“婴儿潮”完全没有采取措施,只有近两成的企业提前做了准备工作,其中呼声最高的应对策略依次是“提前储备人才”、“通过沟通随时掌握员工婚育情况”以及“提前调换打算生育的女性职员岗位”。

    专家支招法律对策:侵害剩余权力可申请仲裁

   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咨询顾问张劼律师认为,近年来一些企事业单位以“计划生育”为名,强迫女职工签订类似《计划生育责任书》,以降低工资福利待遇、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或不再续签聘用合同、解雇等相威胁,非法侵害女职工的生育权和就业权利、隐私权,并且这一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。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行为,即便其和女职工订立了协议或合同,均属于无效合同,对当事人无任何法律效力。

    女职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三种情况,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或者类似《计划生育责任书》中侵害女职工生育权利的条款无效:

    (一)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

    (二)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的;

    (三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。

    心理对策:缓解焦虑跨过生育这道坎

    上海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会长王裕如则认为,从企业方来说,希望员工提前告知生育计划,以便安排工作,此举可以理解,而对女员工来说,有个大致计划也未必是坏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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