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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孕女员工被开维权胜诉女导购员王小姐明确告诉公司自己“有孕在身”,无法赴外地参加业务培训,被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辞退。 记者上午获悉,西城法院认为该公司违反了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等法律规定,判决撤销了该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。 去年3月,家住北京丰台的王小姐受聘于上海某实业公司,被安排在北京一家商场担任导购员,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。 据王小姐说,今年2月14日,公司领导跟她谈话时,表示她怀孕在身,希望她能主动提出离职,但被她拒绝。2月16日,正在上班的王小姐收到公司的两份传真,一份是不让她继续工作,另一份要求她在2天后到上海参加培训。 而此时王小姐已怀孕4个月,明显感到身体不适,她将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以快件形式传至上海总部。 不料,公司于2月22日再次向她发出传真通知,称由于王小姐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培训,旷工3天,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,公司与其劳动关系即日起自动终止。 王小姐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,因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,遂诉至法院。 法院宣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。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职工的工资,辞退女职工。 由于王小姐已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,已履行了劳动者的相应义务,因此被告公司作出因王小姐旷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,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应予撤销。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,向王小姐支付2月份的工资及25%的经济补偿金。 法制晚报 |